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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95年,日本政府在總督官房下設衛生事務所,主管臺灣的衛生事務。翌年,總督府條例修訂,衛生事務交由民政局總務部的衛生課負責。接著又經數次官制改訂,直到1901年,才決定在民政部警察本署下設衛生課,執掌保健、醫務、鴉片和防疫等事宜。以後,雖有一兩次短時期的變動及警察本署改稱警察局等事,但大體上在光復之前仍維持衛生課為臺灣中央衛生行政主管機關。地方衛生行政方面,日本政府將臺灣分為五州三廳,在各州警察部置衛生課,各廳警務課置衛生系,負責有關衛生業務。 與歐美公共衛生領域的發展過程不同 [7],臺灣的環境衛生、傳染病防治、衛生教育和組織醫護事業等公共衛生工作,幾乎都在日本政府據臺之初隨即同時展開。首先是1895年 6月總督府著手籌設臺灣病院,接著在二三年之內興建基隆、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鳳山、宜蘭、臺東和澎湖等九所醫院,俟後,並撤移改建鳳山醫院為屏東醫院,以及增建高雄和花蓮港兩所醫院。上述醫院之中,臺灣病院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的前身,其餘則在戰後由國民政府接收改設省立醫院。 剛佔領臺灣的時候,總督府曾向日本本國電請派遣醫護人員來臺支援新建的臺灣病院,但不久即創辦臺灣人醫師養成所培養醫師。1899年,日本政府設置臺灣第一所醫事學校:總督府醫學校,同時裁併臺灣人醫師養成所。1936年,臺北帝國大學增設醫學部,即後來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綜合日據時代,臺灣大約培養2800名醫師。至於護產人員,日據時代並沒有正式的護產學校,而是靠醫院設置的養成所或講習所培養護士和助產士,同時實際培養人數也不清楚,僅知道在光復前夕,臺灣地區大約有2500名的執業護士與助產士。更遺憾的是,日據時代沒有任何培養牙醫師、藥師或其他醫事人員的計畫或教育制度。 防疫工作是日本政府最受人稱讚的衛生措施。首先是鼠疫的防治。1896年,當日本政府獲知廣東和廈門有鼠疫蔓延的消息,立即實施港口檢疫,為臺灣港口檢疫工作的開始。不久,在證實臺灣有鼠疫患者之後,更進一步成立檢疫部,通令醫師遇有疑似病患應向警方報告,並且開設避病所,隔離與治療病人。雖然1896年的鼠疫很快就結束了,但是以後每年臺灣仍陸續有鼠疫發生。1901年,日本政府認定驅逐鼠類才是防治鼠疫的根本辦法,從此開始積極滅鼠;除獎勵民眾捕鼠和改良市街住宅外,並將嚴重流行地區內的村莊全部燒毀。經過長期的努力,自1918年起,日據時代便不再有鼠疫。 其次,為了防治天花,1896年總督府公布臺灣種痘規則,規定兒童應在一歲以前接種牛痘,並且對沒有正當理由而又不按時接種者,加以扣押或罰鍰。由於執行認真,天花患者的人數急遽下降,除1920年有次大流行外,每年都只有少數新病例。 第三,由於攻佔澎湖時曾飽受霍亂之苦,日本政府非常重視霍亂防治工作。防治工作的內容包括:車船檢疫,病患的隔離與治療,民眾衛生教育與預防接種,甚至封鎖流行地區的交通、集會,並且實施驅蠅計畫。因此自1920年後,雖然尚有零星患者被發現,臺灣已無霍亂的流行。 第四,瘧疾防治也是成功的例子。日據初期,瘧疾是臺灣的第一位死因,但遲至1906年日本政府才開始以奎寧治療瘧疾患者,並實施 Gram 預防法。1913年,總督府訂頒瘧疾防遏規則,將重要的瘧疾流行地方指定為瘧疾防遏地區。一方面對防遏地區內全部居民進行血液檢查,強制帶原者服藥,另一方面從事地物整理,填平地沼和水窪,開設排水管等,以防止瘧蚊的繁殖。因此,瘧疾的死亡率很快從每萬人口30名以上降到7名以下,並且維持到太平洋戰爭爆發時,才由於治療藥品缺乏,加上日本政府命令居民向鄉村及南部疏散而再度回升。除了上述鼠疫、天花、霍亂和瘧疾外,日本政府對其他疾病 (例如:白喉) 的防治亦值得嘉許。 防治疫病要成功,環境衛生的改善不可或缺。除了前述捕鼠、驅蠅和防止瘧蚊孳生等特殊的努力外,日本政府更多方面改善臺灣的環境衛生。第一,設置自來水。1896年,日本人著手開闢淡水自來水道,二年後完工,為臺灣的第一條自來水道。嗣後,日本政府又相繼在基隆等地開設自來水道,迄1941年,共建設自來水道172處,給水人口約佔當時總人口的15%。 姵文註名:(請大家注意,僅能供應總人口600萬人中的15%而已!) 第二,推行住宅改良。1900年,總督府訂頒臺灣家屋建築規則,重視住宅的安全、採光、換氣等設計,此外,並提倡使用改良式廁所,以增進衛生。 第三,強迫清潔居家環境。1900年,總督府公布臺灣污物掃除規則,以為處理廢棄物的準繩;1905年,更公布大清潔施行規程,定每年春季及秋季兩次,施行全臺清潔大掃除,包括洒掃窗戶、曝晒舖蓋傢俱、驅除鼠類、修理住宅、浚渫水溝,及整修廚房和井蓋等之破損。 日本政府積極展開上述公共衛生工作以後,很快就收到了效果。Takekoshi指出:駐臺日軍的死亡率由1897年的43‰驟減為1902年的15‰ [8]。事實上,不僅駐臺日軍死亡率明顯下降,一般居民的健康狀況亦獲得大幅改善,臺籍男性與女性居民的平均餘命分別由1906年的29歲和30歲延長到1940年的42歲和47歲 [9]。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民政府時期的公共衛生 光復後的醫療照護 光復以後,臺灣的醫療照護加速發展,分工與專業化越來越明顯 [25]。 日據時代祇有醫師才接受正式醫學教育,而其他醫事人員的正式學校教育直至光復後才陸續發展:護產人員始於1947年省立臺北醫事職業學校招收護理與助產兩科學生,牙醫師與藥事人員始於1953年臺灣大學增設牙醫系與藥學系,醫事檢驗技術人員始於1955年臺灣大學增設醫事技術學系,中醫師始於1966年中國醫藥學院增設中醫學系,醫用放射線技術人員與復健技術人員則始於1970年元培與中臺兩醫事技術專科學校同時增設放射技術科及臺灣大學增設復健醫學系。值得一提的是, 1972年臺灣大學首先增設公共衛生學系,為國家培養公共衛生專才。 另一方面,各類公私立醫事院校不斷增加與擴大 [26]。光復之初,臺灣祇有一所醫事學校,即臺灣大學醫學院,但到了1995年卻增加為39所,包括13所醫學院、12所醫事專科學校及14所高級醫事職業學校 (不含三所招收護生之非醫事職業學校)。這些醫事院校大都成立於1950和1960年代。就經營主體而言,公私立醫事院校各有7和32所。1995年,35,842名學生從上述醫事院校畢業。 由於醫學教育的發達,臺灣的醫事人力在光復以後創下了輝煌的成長記錄。截至1995年年底,臺灣共有24,465名醫師、3,030名中醫師、7,026名牙醫師、19,224名藥事人員、56,725名護產人員、4,722名醫事檢驗技術人員與1,793名醫用放射線技術人員[3]。就人口比例而言,平均每十萬人口有115名醫師、14名中醫師、33名牙醫師、90名藥事人員、266名護產人員、22名醫事檢驗技術人員與8名醫用放射線技術人員。 光復後自來水普及 就飲用水而言,1950年農村復興委員會為改善鄉村飲水,撥款修建77處簡易自來水工程,為興建簡易自來水之濫觴,惜後因缺乏計畫與經費而無進展。1962年雲嘉沿海發生副霍亂,臺灣經濟損失不貲,政府為防止再度流行,將飲水改善與糞便處理列為首務,並自1964年起再度推動簡易自來水興建計畫 [37]。截至1995年,臺灣自來水普及率已提高為89% [37]。 姵文註名:(請大家在注意!1995年台灣人口已達2100萬,此時普及率高達89%) 廢污處理主要以家庭污水、水肥與垃圾為對象。就污水處理而言,臺灣的下水道工程始於1958年中興新村完成分流式污水下水道系統,而水道法亦已於1984年公布 [36],但是到了1980年代後期,污水下水道的普及率仍僅3%,內政部因此自1988年起著手推動「污水下水道發展方案」,期望二十年後普及率能提高為42% [38]。就水肥處理而言,雖然1958年政府即已開始推行標準廁所,但遲至1971年才啟用第一座水肥處理廠。就垃圾處理而言,早期以堆肥與拋棄為主,1970年代以後才漸為衛生掩埋取代。1984年,鑑於當時能達到標準之衛生掩埋仍低於3%,政府開始辦理「都市垃圾處理六年計畫」[38],計畫內容包括設置標準垃圾掩埋場與興建焚化爐。1990年,該計畫告一段落,由「垃圾處理方案」接替 [39]。1995年,臺灣的垃圾清運率已高達98%,且94%經過妥善處理,惟其中焚化處理部分僅占14% [37]。此外,為達到垃圾資源化與減量化之目標,政府自1989年起推動「一般廢棄物回收管制計畫」,其中廢寶特瓶為最早公告應回收之一般廢棄物 [39]。 光復後的衛生行政組織 二次大戰結束,臺灣回歸祖國的懷抱,公共衛生的發展更加蓬勃。由於衛生行政組織體系是推行公共衛生的基礎, 本節將先分析光復以後臺灣衛生行政組織體系的沿革。 地方衛生行政組織體系的建立是第一個里程碑。1945年,國民政府接管後, 即將總督府警察局的衛生課改組為衛生局,隸屬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為臺灣省最高衛生行政主管機關,其下並設衛生試驗所與檢疫總所, 衛生行政遂與警察業務分開。1947年,長官公署改組為省政府, 衛生局同時改為衛生處,直屬省政府。 另一方面,政府將臺灣分成八縣九市,將原各州廳之衛生課係改組為衛生院,直屬縣市政府,辦理地方衛生業務。1950年,由於行政區域的調整,縣市衛生院增至22所;1951年,為配合地方自治之實施及衛生事業之發展, 將衛生院擴大,並改制為衛生局。 最值得稱讚的是基層衛生工作網的建立。光復初期,政府為謀積極推動地方衛生業務,決定在各鄉鎮興建衛生所。1945年首創15所,以後每年陸續增建,並且自1949年起由於得到中國農村復興委員會的援助,在短短的五年內即達到原先設定每一鄉鎮市區一間衛生所的目標。由於有衛生所構成的基層衛生工作網,公共衛生不但能落實推行,而且成果豐碩。 第二個里程碑是行政院衛生署的成立。1949年政府撤退來臺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已由衛生部縮減為衛生司,隸屬內政部。然而,衛生司因為缺乏人才與經費,並無明顯作為。1971年3月17日,行政院衛生署成立,內政部衛生司同時撤銷。最初衛生署下設醫政、藥政、保健、防疫與環境衛生等五處與企劃室掌理各項衛生有關事宜,1982年擴編後另增設食品衛生處。因為受到政治、經濟與社會大環境變動的影響,衛生署成立後即修訂相關衛生法規,並且取代省市衛生處局主導臺灣的衛生政策。 第三個里程碑是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的成立。光復初期臺灣行政改制後,省衛生處成為環境衛生主管機關,掌理公害防治及環境衛生之改善與輔導事項。1955年,又於衛生處下設置環境衛生實驗所,負責環境衛生之示範、實驗、研究與訓練等業務。1960年代以後,隨著臺灣社會的繁榮與經濟的發展,許多新的環境問題一一出現,包括空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和噪音污染,危害生態平衡與國民健康。因此,衛生署成立時,特別內設環境衛生處,掌理公害防治有關事宜。 然而,在推行環境保護工作的初期,行政權責的劃分既複雜又零散。例如:空氣污染防治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署,省為環境衛生實驗所,市為環境清潔處,而水污染防治的主管機關則在中央為經濟部水資會,省為建設廳水污染防治所,市為環境清潔處 [10]。有鑑於此,行政院於1979年特別通過「臺灣環境保護方案」,籌劃建立完整的環境行政組織體系。1982年,衛生署環境衛生處因應改組為環境保護局,除掌理原環境衛生處的業務外,並將先前屬於經濟部的水污染防治業務與警政署的交通噪音管制業務併入,以及新增環境影響評估及毒性物質管制業務。隨後,省市政府亦分別設置環境保護局,並計劃在各縣市也成立環境保護局,以統一事權,增進行政效率。1986年,在社會的強大壓力與殷切期盼之下,行政院成立超部會環境保護小組。翌年,更將衛生署環境保護局升格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環保署),至此環境行政組織終於宣告脫離衛生行政體系而獨立,惟環境保護行政體系則等到1991年所有縣市皆設置環境保護局後才建制成功。 而隨著醫事人力的大幅成長,醫療機構亦不斷增加。臺灣的醫療機構主要為診所與醫院。截至1995年年底,臺灣共有15,312家診所與784所醫院 [3],然而1970年時,卻祇有7264家診所與280所醫院 [25]。遺憾的是,更早期的診所與醫院數目資料付之闕如。近年來,就診所而言,群體執業略有增加,但仍以單獨執業為主,而醫院方面雖然仍以50床以下居多,但卻有朝大型化發展的趨勢。又截至1995年年底,臺灣共有醫院病床101,495張,平均每千人口有4.8張病床 [3]。 光復以後,由於內政部衛生司的功能不彰,政府在醫療照護的發展上並沒有特別作為。就醫事人力而言,其成長力量主要來自民間,因為新成立的醫事院校大都私立。雖然臺灣醫師人力一直不足,但是1964年省衛生處的「十年衛生計畫」,卻聲稱已經足夠,而且當時監察院的調查報告亦表示臺灣無醫師荒,由此對政府發展醫事人力資源上的態度,可見一斑 [27]。就醫療機構而言,其發展亦靠民間,因為無論診所或醫院的經營者皆以私立為主,政府的角色限於推動每一鄉鎮市區興建一衛生所及每一縣市至少有一所公立醫院。雖然公立醫院的數目少,但因規模大都不小,所以在醫療照護上常居領導地位,惜自1975年以後由於大型私立財團法人醫院不斷興起,公立醫院的影響力已大不如從前。此外,1950年代後期,政府為照顧榮民的健康,開始籌建榮民醫療體系。 衛生署成立以後,政府對於醫療照護的發展不再採取「自由放任」的態度,與其他先進國家一樣,為了追求健康即人權,致力於提高醫療照護的可近性 [25]。1960年代後期,隨著醫事人力的增加,鄉村醫師不足的問題益顯突出,批評的箭頭首先指向衛生所。衛生所自改隸鄉鎮公所後,因職位低、待遇菲薄,醫師多不願留任,經常四分之一左右的衛生所沒有醫師。為此,衛生署成立以後即協調省政府,遴用退除役軍醫轉至衛生所服務。自1972年起至1976年止,共有2724名退除役軍醫在特考下取得醫師資格 [27]。雖然遴用退除役軍醫計畫有舒緩鄉村缺乏醫師的作用,但降低醫療品質的批評卻隨之而來,於是政府特別在1975年與1983年分別成立國立陽明醫學院與成功大學醫學院,並且要求各醫學院擴大招收七年制醫學生與學士後醫學生,以加速培育醫師人力。 在解決醫師人力不足之際,衛生署同時草擬「充實基層衛生組織方案」。1978年,該方案終於以「加強農村醫療保健計畫」獲得行政院通過 [28]。該計畫的實施策略主要包括:建立完善醫療保健網、充實醫療保健服務設施、羅致醫療保健人力、增加醫療保健機構員額、建立衛生情報庫,以及組織社區衛生事業促進委員會。 「加強農村醫療保健計畫」可以說是衛生政策上第一個真正付諸實施的大型專案計畫,預算金額高達11.8億元,相當於當時全國總衛生經費支出的六分之一。該計畫的最大貢獻是公立醫療機構的人員編制因此增加 3083名,成長幅度超過50%。但是由於過於偏重硬體建設,對於醫事人力的地理分布,特別是提高鄉村醫師人力的效果很有限,因此政府又在1983年與1984年分別推動「加強基層建設提高農民所得方案─醫療保健計畫」[29] 與「省市立醫院業務改善計畫」[30]。 「群體醫療執業中心計畫」是「加強基層建設提高農民所得方案-醫療保健計畫」中成功而引人注目的措施。群體醫療執業中心 (以下簡稱群醫中心) 通常設在醫師人力嚴重不足的鄉鎮,並且緊臨衛生所或與衛生所共用同一棟建築物。由於政府一方面要求並補助大型教學醫院派遣醫師支援,另一方面允許群醫中心醫師保留淨收入做為額外報酬,因此不但吸引民眾前往利用,而且還鼓勵醫師下鄉服務。截至1995年,臺灣共有174所群醫中心 [11]。 群醫中心計畫是強化衛生所功能的政策,省市立醫院業務改善計畫則是強化省市立醫院功能的政策,該計畫的內容主要分為三部分,即加強醫院經營管理、改進醫療服務品質與羅致醫師人力 [30]。由於醫師可以比照群醫中心計畫將80%的淨收入做為獎勵金,現在省市立醫院比從前容易羅致醫師。 1986年,行政院核定「醫療保健計畫─籌建醫療網計畫」[31]。與過去醫療政策著重衛生所室與省市立醫院不同的是,籌建醫療網計畫影響整個醫療體系,特別是同年年底醫療法通過後其效力益彰。1984年,蔣總統經國先生的指示足以代表這個劃時代的改變,他說:「規劃建立臺灣醫療網,並整合各類醫療機構,使成為一個全國性的完整醫療體系,至為切要。」 籌建醫療網的目的在於健全醫療體系的發展,均衡醫療資源的分布,提高醫療服務品質與效率 [31]。首先,行政院衛生署提出公元2000年的政策目標,即每萬人口有13.3名醫師、40張急性病床及15張慢性病床 [32]。其次,策略上以分區、分級及轉診為基本要素 [31,32]。分區是指在整合各類醫療機構之前,為因地制宜,將臺灣劃分為17個醫療區域,並按區域特性分別規劃醫療設施與人力。分級是指經由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的訂定及評鑑,將醫療區域內醫療機構依功能分為基層醫療單位、地區醫院、區域醫院與醫學中心。臺灣醫院評鑑工作始於1978年,教育部與衛生署共同為指定教學醫院而舉辦。最後,已分區和分級的醫療機構必須靠轉診制度的建立才能有效運作,使每一位病人都得到適當的醫療照護,而且不浪費醫療資源。 就提高醫療照護可近性而言,醫療財源的籌措與醫療資源的發展一樣重要。自費醫療一直是臺灣醫療財源籌措的主要方式 [33]。雖然自1958年勞工保險增加住院給付後法定健康保險即已存在,但是截至1985年被保險人口祇有434萬,尚不及臺灣總人口的25%。鑑於經濟發展的最終目標在於增進國民福祉,1986年2月28日行政院院長俞國華在立法院施政報告中,宣布政府將於公元2000年實施全民健康保險,並且指出全民健康保險是擴大社會福利,縮短貧富差距的重要政策 [34]。1987年7月,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成立全民健康保險研究專案小組進行規劃,但是因為當時國內醫療費用不斷高漲,而政治環境又已大幅開放,在社會輿論壓力之下,1989年年初政府決定將全民健康保險的目標年提前至1995年。1990年6月14日,新任行政院院長郝柏村在聽取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的規劃報告後,裁示由衛生署接辦第二期規劃工作,並且應在「不虧損、不浪費」的原則下,於1994年全面實施。遺憾的是,衛生署並未如期完成規劃與做好準備,而立法過程又爭議不斷,因此延至1995年3月1日,全民健康保險才匆匆開辦 [35]。 光復後的疾病防治 光復前的戰火連綿使得當時公共衛生幾陷於停頓的狀態。戰爭的蹂躪下傷病滋生,傳染病猖獗,疾病防治旋即成為光復後最刻不容緩的公共衛生活動。然而,隨著社會變遷以及科技發展,疾病型態及國民健康問題不斷改變,而疾病防治的重點也由急性傳染病轉為非傳染性疾病。 由於疾病防治工作積極而有效,一些嚴重的傳染病如天花、霍亂、鼠疫、狂犬病等在光復後十五年內逐一被撲滅,而疫苗可預防的傳染病如痲疹、小兒麻痺、破傷風、白喉、百日咳等亦被妥善控制 [3,11]。早期的疾病防治工作中,最艱辛的莫過於撲滅瘧疾與將結核病排除十大死因之外。 瘧疾的撲滅是臺灣的傲世成就 [12]。1950年左右,瘧疾仍為臺灣十大死因之一,患者每年高達120萬名。1948年,政府特別成立瘧疾研究所,展開全面性有系統的防治工作。在衛生當局與外援機構合作下,歷經準備,攻擊和肅清三個階段之長期努力,終於在1965年被世界衛生組織宣布為「瘧疾根除區」。 結核病是臺灣傳染病防治史中,政府投注最多資源的疾病 [13,14]。光復初期,結核病流行極廣,死亡率高達每十萬人300名左右,佔總死亡人數的16.2% [13]。 1950年,第一個防癆機構:省立結核病防治院成立。次年,省衛生處設防癆委員會,開始推行卡介苗預防接種工作,加強篩檢及發現病例,並實施免費治療。1966年為加強防癆工作之推展,前述兩機構合併為臺灣省防癆局。經過漫長而艱辛的歷程,結核病終於在1979年,被排除十大死因之外。 瘧疾的撲滅象徵臺灣進入流行病轉型後期,非傳染性疾病成為國民健康的重大威脅。有關非傳染性疾病的防治工作,首見於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在1979年實施成人病防治十年計畫 [17],接著臺灣省政府衛生處與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亦分別於1981年及1984年推出成人病防治計畫 [18,19],而行政院衛生署則遲至1986年才推出「中老年病防治四年計畫」[20]。 在急性傳染病流行的時代,由於嬰幼兒死亡率極高,婦幼衛生工作特別受重視。1952年,臺灣省婦幼衛生委員會成立,開始推動婦幼衛生工作,1959年,該會改制為省婦幼衛生研究所。初期,婦幼衛生計畫的內容以獎勵助產士下鄉及對孕產婦與兒童的健康管理為主 [15]。由於能落實於鄉村地區,尤其是提高安全接生率,因此大幅降低臺灣嬰幼兒與孕產婦死亡率 [3],達到疾病防治的成效。 另一方面,鑑於人口問題日益重要,省婦幼衛生研究所成立後不久即著手發展家庭計劃業務 [15]。1964年,家庭計劃業務由新設置之臺灣省家庭衛生推行委員會接辦。1968年,行政院公布「臺灣地區家庭計畫實施辦法」,始確定家庭計畫工作的合法性,翌年則進一步公布「中華民國人口政策綱領」,全面推動家庭計劃工作。然而遲至1975年,家庭衛生推行委員會才改制為臺灣省家庭計劃研究所 [16]。 由於非傳染性疾病是社會變遷、生活方式改變、人口老化,以及自然生態受到摧殘下的產物,其致病因子是多重而複雜,防治上除應重視環境保護外,更有賴健康生活方式的養成。有鑑於此,衛生署署長在1989年2月12日發表「臺灣地區人口突破兩千萬時的省思」,呼籲每位國民改變「有病才求醫」的觀念,主動力行保健義務,以達均健目標,為健康促進運動揭開序幕 [21]。接著,衛生署於1990年3月,召開全國衛生行政會議,進行研訂公元2000年的國民健康目標,並自1993年起實施「國民保健計畫」,整合健康促進、健康維護,及預防保健服務三面向相關政策 [22]。 另一方面,雖然歷史上猖獗的傳染病已被撲滅或有效地控制,但並不表示傳染病的危機已全然解除。自1970年代後期開始,傳染病防治工作面臨新的挑戰,包括捲土重來的急性傳染病 (如小兒麻痺和登革熱)、變本加厲的慢性傳染病 (如肝炎)、以及新崛起的慢性傳染病 (如愛滋病)。 在社會逐漸掉以輕心之下,急性傳染病遂有可乘之機,導致1982年爆發小兒麻痺的全島大流行 [11]。有鑑於此,為防範其他已控制的急性傳染病捲土重來,以及響應全球性防疫趨勢,行政院衛生署計劃自1991年起,實施根除三麻一風計畫,期於公元2000年撲滅小兒麻痺症、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麻疹,以及新生兒破傷風等四種疾病 [11]。此外,光復以來一直未見病例的登革熱,卻在1981年登陸屏東縣琉球鄉。1987年,臺灣南部再度流行,為加強防治衛生署隨即列為報告傳染病,並與環境保護署聯合成立登革熱防治中心,但到了1995年仍有329名確定病例 [11]。 肝炎被視為國病,不但感染率與帶原率皆高,且自1970年起肝病變即為十大死因之一 [23]。有系統肝炎防治始於1981年,行政院核定「加強B型肝炎防治計畫」,翌年肝炎防治被列為國家八大重點科技之一。在各項防治工作中,最受矚目者為自1984年起以國家計畫來執行B型肝炎預防接種 [11],創世界之先。十年之後,12歲以下兒童B型肝炎表面抗體的盛行率由 9.8%下降為1.3% [24]。 愛滋病 (後天免疫缺乏症後群) 為二十世紀之黑死病。1984年臺灣發現第一位愛滋病例,截至1995年共發現262名帶原者,其中確定發病90人 [11]。雖然比起其他傳染病,愛滋病的盛行率不高,但為了避免重蹈西方國家覆轍,防止此一新崛起疾病的蔓延,衛生署於1985年5月成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小組,開始推動愛滋病防治工作,包括自1988年起全面篩檢輸血用血液與血液製劑。1990年總統公布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明定篩檢對象及對病患提供免費診治。 光復後的環境衛生 在傳染性疾病時代,推行環境衛生主要是為了消除或控制環境因素所形成的傳播鏈環。早期環境衛生的工作內容包括飲用水衛生、廢污處理、病媒管制、食品衛生、房屋衛生、營業衛生、公共場所衛生與工業衛生等等,其中尤以飲用水衛生、廢污處理與病媒管制最為重要。 蚊、蠅、老鼠與蟑螂為臺灣四大住家衛生害蟲,亦為病媒管制的目標。就蚊子而言,光復後政府為根除瘧疾,曾長期全面噴射殘留性DDT以殺瘧蚊,但1987年以後則是因為登革熱流行,而再度重視滅蚊 [11]。就蒼蠅而言,防治之道首重垃圾的處理,少有特殊防除計畫。就老鼠而言,1957年臺灣首次發動全面野鼠防除,其後僅作局部防除,直到1970年起才在「鼠害防除計畫」下再度展開全面防除並將對象擴及家鼠,而1980年以後更每年訂定滅鼠週 [36]。就蟑螂而言,臺灣省於1972年起,即每年選定人口密集地區實施滅蟑實驗示範 [36],臺北市與高雄市則每年自行訂定滅蟑週。 到了1960年代,創造高經濟成長奇蹟的臺灣,亦遭遇先進國家過去所面臨的相同問題,即環境污染與自然生態的破壞,而環境保護亦隨之成為環境衛生工作的新重點。1970年代可謂臺灣環境衛生的新紀元 [10]。1971年,新成立的衛生署 特別設置環境衛生處,而立法院亦隨後相繼通過飲用水管理條例 (1972)、廢棄物清理法 (1974)、水污染防治法 (1974) 與空氣污染防制法 (1975) 等重要環境保護立法。1975年,鑑於公害防治工作應有整體計畫,衛生署進一步與經濟部、省政府以及高雄縣市政府共同組成專案小組,推動「臺灣公害防治先驅計畫」,以為未來地方推行公害防治的藍本。1979年,行政院通過「臺灣環境保護方案」,為籌建臺灣環境行政組織體系奠定基礎。1980年,行政院又通過將引進環境影響評估技術列入科技發展方案,並由衛生署執行第一件環境影響評估案:「臺灣北部沿海工業區環境影響評估示範計畫」。 綜觀臺灣環境保護工作的發展,由早期偏重公害防治到現階段涵蓋自然保育,惟自然保育因主管機關為文化建設委員會、農業發展委員會與內政部,不另記載。至於公害防治,其內容主要包括空氣污染防制、水污染防治、廢棄物管理與毒性物質管理,重大相關事件分述如下: 光復以後,首先推行空氣污染防制,但其早期工作內容以煤煙管制為主,直到空氣污染防制法公布後,才粒狀污染物 (浮微粒、落塵量及煤塵濃度) 與氣狀污染物 (氧化碳、二氧化硫、碳氫化物等) 重 [38]。1975年,除通過空氣污染防制法及其施行細則外,政府並且公告「中華民國臺灣環境空氣品質標準」。1982年,為建立全國性空氣品質自動監測網,衛生署開始在臺灣各地設置監測站,截至1995年共設置232站 [37]。1986與1987兩年,為了管制空氣污染源,政府又相繼公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與「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監測結果顯示,1995年臺灣空氣品質不良 (PSI>100)天數僅占6%,主要導因於懸浮微粒的污染 [37]。 臺灣水污染防治萌芽於1967年成立省水污染防治委員會,工作重點為法規研擬與水質勘察 [40]。1974年水污染防治法公布後,防治工作進入發展期,以管制工業廢水為主要目標。省市政府亦隨之相繼訂定工廠礦場放流水標準,劃定河川水體分類,公告水污染管制區,並進行水質監視。1985年,衛生署發布「水體分類與水質標準」。1986年,水污染問題因綠牡蠣事件引起全國重視,行政院特別核定「臺灣地區水污染防治近程改善方案」。1987年,為健全水污染防治法令規章,衛生署進一步公告「放流水標準」、「事業廢水管理辦法」與「事業廢水以管線排放於海洋標準」。1988年,鑑於高雄仁愛河水污染整治第一期工程經五年施工後河川水質明顯改善,行政院核定實施「淡水河污染整治計畫先期工程」,為流域性水污染防治的開端 [38]。1995年水質監視報告指出,臺灣50條主要及次要河川中,仍有13%的河段遭嚴重污染 [37]。 廢棄物分一般廢棄物與事業廢棄物。一般廢棄物即垃圾,有關垃圾處理的發展,前面已加說明,不再贅述。至於事業廢棄物管理,臺灣的起步較晚,事業廢棄物多半任意棄置、露天燃燒,或併入一般廢棄物收集後,送到垃圾場處理。1987年,環保署著手辦理「事業廢棄物管制近程措施」。1989年,環保署進一步發布「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與「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為事業廢棄物管理奠定基礎。 臺灣毒性物質管理的起步亦晚,直到1986年政府才公布「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而其施行細則更遲至1989年發布。根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環保署自1988年起開始列管部分毒性化學物質,截至1995年共計公告85種毒性化學物質之製造、輸入、販賣及使用運作規定 [37]。此外,行政院並於1988年核定「建立全國化學災害預防及應變體系計畫」。 最後,隨著污染問題的日益嚴重,自力救濟事件不斷,形成反污染社會運動 [41]。一些著名的自力救濟事件相繼發生,包括新竹李長榮化工廠案 (1981)、大里三晃農藥工廠案 (1984)、台電核四廠案 (1986)、鹿港杜邦二氧化鈦廠案 (1987)、中油五輕廠案 (1987),以及台塑六輕廠案 (1987)。因此,行政院特別在1988年成立「工業公害糾紛處理小組」,而立法院亦於1992年三讀通過「公害糾紛處理法」。 結語 綜觀光復以來,臺灣公共衛生的發展有四大趨勢。第一,政府扮演的角色日益重要,反映在衛生行政組織體系地位的提升,以及公共衛生工作內容的多樣化上。第二,非傳染性疾病逐漸取代急性傳染病成為主要健康問題,導致公共衛生的措施由對個別疾病的特殊預防,擴大為創造健康環境以及提倡健康生活方式的綜合性預防。第三,醫療人力與設施急遽增加,醫療財源籌措邁向社會化。第四,由傳統重視環境清潔,轉而強調公害防治 與自然保育。 隨著公共衛生的發展,1995年臺灣男性與女性的平均壽命已分別延長為72歲與79歲 [3],庶幾媲美於已開發國家,然而仍有值得我們深思的地方。首先,雖然公共衛生一向強調預防重於治療,但其發展卻偏離此原則。例如,衛生署於成立後即致力於提高醫療照護的可近性,包括加強培養醫師人力、整建與興建公立醫院、推動群體醫療執業中心計畫、籌建醫療網,以至於開辦全民健康保險,皆以治療為導向,但遲至1986年始訂定中老年病預防保健計畫。其次,對於環境衛生而言,政府長久以來採消極態度,缺少前瞻性規劃,因此迄今不但傳統環境清潔問題,如家庭污水與垃圾處理仍在起步階段,更遑論做好公害防治與自然保育。未來公共衛生工作的艱鉅,可見一斑。 參考文獻 1. 陳紹馨:臺灣的人口與社會變遷。臺北:聯經出版事業,1979。 2. 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八十四年衛生統計,一、公務統計。臺北:行政院衛生署,1996。 3. 江東亮:臺灣地區健康狀況的歷史,載於臺灣省政府新聞處 (編):臺灣光復四十年專輯:社會建設篇。臺中:臺灣省政府新聞處,198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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